第三条
有效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和地区所辖不设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市所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驻自治区的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代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