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校学生在本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工作、学习的地点和户口所在地不在一个地区的,经原选区同意后,在其工作或者学习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经户口所在地同意,也可以在原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没有办理户口附件4

迁移的外来人员,在本地暂住并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本人愿意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