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选举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农村、牧区原则上以乡划分选区,居住分散的乡,也可以划分若干选区。城镇原则上以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自治区、设区的市(地)、县设置在本行政区域的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中直机关,可以按照系统、行业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与邻近的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