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文化娱乐经营单位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周边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居民工作生活的;

(二)使用家电、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干扰居民工作生活的;

(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施工、装修、加工等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