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已修改临街建筑物的产权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外墙面及附属设施牢固安全,出现破损、脱落、污秽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清洗、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