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