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