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道路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