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