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录)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