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改造、修理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等,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三)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依法聘请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

(五)开展电梯运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

(六)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

(七)保持电梯干净卫生,机房、井道、底坑干燥,网络信号和视频监控正常使用,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八)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按照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九)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资料和日常管理台账、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等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在使用单位变更时完整移交相关档案。

(十)电梯出现故障或者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出入口设置显著的停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