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