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摆放吸烟器具;发现吸烟的,应当即时劝阻。

禁止吸烟的具体区域、场所以及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