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大同土林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划定游览区域,科学确定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路标路牌、公共服务、地质科普和安全警示等标志。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