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五或者七人组成,其具体职位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