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

(三)政府拨付的救灾救助、转移支付及其他补贴补助资金或者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六)宅基地报批情况;

(七)涉及村民的水、电费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九)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