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由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或者由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可以由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二人以上联名提出。

居民委员会候选人通过居民会议确认,在正式选举三日前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