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由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或者由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可以由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二人以上联名提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通过居民会议确认,在正式选举三日前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