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主要基于代表共同研究,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代表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受理部门应当将终止情况回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