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如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并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