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和交办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研究确定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