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会议期间办理并当面答复代表或者于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进行集中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及时交办。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