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规范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数据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归集审核后,确定本省公共数据目录。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本省公共数据目录的公共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区域公共数据补充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