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处理第六条已修改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或者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属于公共数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