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本单位的安全保护等级,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落实等级评测、数据安全建设整改等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