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点领域,统筹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