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并与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相对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