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十七条有效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