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六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