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五条有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