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有效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