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 动物诊疗第六十一条有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