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十六条有效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