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六条

有效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