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十一条有效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