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五条有效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