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