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