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属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属第十条第七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属第十条第八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