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