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日常监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