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日常监管第十五条已修改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儿童用品以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