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