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三十二条有效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对办理工作作出评价,并及时通过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等方式完成评价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