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发现成片或者整栋危险房屋,影响公共安全或者需要群体性迁出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处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