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经交付的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生产用房和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