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其环境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按照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