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用水计量器具的安装应当便于读数、维修和更换。禁止在用水计量器具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占压物。非居民用户专用供水设施的用水计量器具,应当安装在城市供水主干管道与专用供水管道的连接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