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用水计量器具的安装应当便于读数、维修和更换。禁止在用水计量器具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占压物。

非居民用户专用供水设施的用水计量器具,应当安装在城市供水主干管道与专用供水管道的连接处。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