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企业意见;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组织工程施工,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