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淇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淇河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