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淇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淇河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淇河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