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淇河保护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