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淇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对淇河水环境质量实施动态监测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